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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良忠与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忠,陈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2民初4716号原告:林良忠,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金荣,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良忠诉被告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良忠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丽的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忠与被告刘陈金荣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良忠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良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良忠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