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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吴扣红、姚桂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扣红,陈小林,姚桂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扣红,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林,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姚桂兰,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吴扣红与被上诉人陈小林、原审被告姚桂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扣红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因原审被告姚桂兰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