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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敬申请执行张飞荣、温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张飞荣,温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敬,男,汉族,1941年12月0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飞荣,曾用名张三,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温云龙,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敬与被执行人张飞荣、温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法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