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继飞、陈露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665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迪,男,公司员工。被告: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露琦,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涂县。被告:端传敏,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