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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5909号原告: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312569X9,住所地衢州市龙化路474号、476号。法定代表人:詹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呀,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2316733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2603、3-2604室。法定代表人:苏韬。原告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0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浙0802民初5909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受理后,原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钛白粉,至2015年2月4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4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604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衢州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0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保全费6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84元,由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