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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凤明、祁玉斌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凤明,祁玉斌,祁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凤明,男,193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祁玉斌,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祁玉平,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祁凤明与祁玉平、祁玉斌赡养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皖0603执7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祁玉斌、祁玉平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