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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金胜与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冯永华、柴竹会、马保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胜,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冯永华,柴竹会,马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6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胜。被执行人: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焦心俊。被执行人:辛文芹。被执行人:陈国胜。被执行人:冯永华。被执行人:柴竹会。被执行人:马保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金胜与被执行人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冯永华、柴竹会、马保英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冯永华、柴竹会、马保英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辛文芹、陈国胜联名账户0407001201005201052内资金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