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17711张磊与周辉、王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周辉,王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711号原告:张磊,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辉,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金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淮安市人,居民,住沭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军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周辉、王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