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7余苏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苏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7号罪犯余苏勤,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苏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苏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5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余苏勤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余苏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苏勤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苏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