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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21号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博爱县工业聚集区。本院在执行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