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21号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博爱县工业聚集区。本院在执行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