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忠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0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汉,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忠汉驾驶浙G×××××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到稠城街道宗宅村。同日18时2分许,被告人王忠汉自南往北沿稠州北路行驶至义乌市金福源地段时,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陆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陆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忠汉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告人王忠汉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肇事车辆所属的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恒风集团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425.91元外,另外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8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高某1、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信息,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民事调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王忠汉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忠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