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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祥勇、江山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勇,江山红,龙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勇,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江山红,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龙莺,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山红、龙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山红、龙莺向申请执行人曾祥勇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38533.33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月息2%计算),迟延履行利息53550元(暂至2017年5月31日),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620元,以上共计2145098.33元。但被执行人江山红、龙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山红、龙莺存款及其他收入2145098.3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