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诸克糜与无锡市佐佑堂保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秦刚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克糜,无锡市佐佑堂保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秦刚强,过琦云,徐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诸克糜,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无锡市佐佑堂保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28906-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秦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刚强,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过琦云,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徐时新,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克糜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佐佑堂保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佑堂公司)、秦刚强、过琦云、徐时新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诸克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克糜与被执行人佐佑堂公司、秦刚强、过琦云、徐时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4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佐佑堂公司、秦刚强、过琦云、徐时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诸克糜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