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与薛江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薛江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519号原告: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四路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虞美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江红,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江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挪用的运费48151元并承诺利息损失(利息以4815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职工,自2013年1月其在原告派驻拉萨工作期间,利用掌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收取运费不上交的方法,先后十余次将公司运费收入六批共计148061元截留挪用,用于自己购置大货车1辆跑运输。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被告挪用公司运费收入情况,报案至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经该大队传唤督促其还款,截止2014年4月16日,被告分批偿还99910元,剩余挪用原告公司资金仍有48151元未予归还,此后被告不知去向,被告挪用原告单位运费收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薛江红共欠原告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运费四万八千一百五十一元,被告薛江红分期支付给原告郑州国铁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运费八千一百五十一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二元,由被告薛江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