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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新安、李光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安,李光烨,孔德宽,付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35号申请人:李新安,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李光烨,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孔德宽,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付家友,男,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李新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光烨在微山县一中的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新书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新书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光烨在微山县一中的工资200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新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