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350号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省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杨昌云,贵州省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地址:从江县江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冉卫国,系该校校长。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玉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相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