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505号原告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湖里路9号1#、2#楼(自贸试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260180239。法定代表人陈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才勇,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6400-1。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坤成。委托代理人张魂丽,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惠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