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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瑞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瑞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辽12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铁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