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82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聂金伟。被告:张涛,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