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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晓云、胡思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云,胡思宁,郝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晓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思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晓云因与被申请人胡思宁、郝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晓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