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37号原告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9号碧海金都1幢11-1。法定代表人贺伦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先学,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青竹东路6号。负责人曹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航,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50014120150003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