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管伟杰诉被告伊般、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伟杰,伊般,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73号原告:管伟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般,男,1997年1月2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王鹏,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负责人:杨东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伟杰诉被告伊般、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伟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伟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管伟杰承担。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