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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兰容、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容,朱秀英,方环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容,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英,女,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华(与朱秀英系母女关系),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尤溪县。原审被告:方环修,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尤溪县。上诉人王兰容因与被上诉人朱秀英、原审被告方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兰容、被上诉人朱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华、原审被告方环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2013年间,王兰容多次向朱秀英借款。2015年1月4日,朱秀英与王兰容对前述借款结算,王兰容共欠朱秀英借款60000元。当日,王兰容向朱秀英出具二份《借条》,内容分别为:“本人王兰容向朱秀英借人民币肆万元整,利息2分正,期限1年”、“本人王兰容向朱秀英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2分伍,期限1年”。同时,王兰容将方环修、方齐灿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朱秀英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另查明,方齐灿为王兰容儿子,借条上方齐灿签名是王兰容所签,方齐灿无借款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方齐灿为共同借款人。上述借款发生在王兰容、方环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认为,王兰容结欠朱秀英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有《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借款上约定了利率,朱秀英诉请王兰容按借款60000元月利率20‰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利息,予以支持。虽然案涉《借条》上方环修的名字由王兰容签署,但上述债务发生在王兰容、方环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环修应共同偿还。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兰容、方环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秀英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80元,由王兰容、方环修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兰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从王兰容生活状况及借大额现金来推定,同一天,王兰容出具二张借条给朱秀英,有悖常理,应是王兰容结欠朱秀英女儿马秀华的“六合彩”款项,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朱秀英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被上诉人朱秀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方环修述称意见,与上诉人王兰容的上诉意见一致。二审中,到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案经审理,到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条签名是王兰容所签、王兰容出具给朱秀英借条时,王兰容与方环修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本案讼争的款项是否属王兰容结欠朱秀英的“六合彩”款项,还是民间借款?对此,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诉辩意见相同,本院不再赘述。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审举证、质证情况,作出如下综合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2012年、2013年间,王兰容多次向朱秀英借款。2015年1月4日,朱秀英对前述借款与王兰容进行结算,王兰容立下结欠朱秀英60000元借款的借条,并将方环修、方齐灿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上了姓名。对此,有上诉人王兰容所立下的二张借条为据,二审庭审中,王兰容、方环修对朱秀英出具的借条真实性并无异议,且至今,王兰容、方环修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无提供证据证明王兰容与朱秀英所结之款项为购买“六合彩”之款,为此,上诉人王兰容、方环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方环修、王兰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本案讼争的款项应属方环修、王兰容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兰容、方环修共同偿还。上诉人王兰容提出本案讼争的款项属王兰容结欠朱秀英的“六合彩”款项的上诉意见,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兰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上诉人王兰容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