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廷奎与河南照山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奎,河南照山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515号原告王廷奎,男,1989年8月4日生。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廷奎诉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照山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廷奎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王廷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