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文祥与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祥,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14号原告孙文祥,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王庄村115号院259号。法定代表人马小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祥诉被告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文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文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祥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