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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伟萍、段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萍,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萍(360313197602084515)被执行人段琴(3603131989091835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段琴名下奥迪牌车辆赣J×××××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陈伟萍名下小型轿车赣J×××××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