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立东与牛浩然、牛洪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东,牛浩然,牛洪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赵立东,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牛浩然,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牛洪泉,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赵立东与牛浩然、牛洪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立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立东负担。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