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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慕粉琴与王春来、田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粉琴,王春来,田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慕粉琴,女,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春来,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秀英,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慕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春来、田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春来、田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慕粉琴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410元。执行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分红款后,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