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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候丙潮、刘万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候丙潮,刘万岭,刘学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天舒住所地: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陈继川、段志伟,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候丙潮,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万岭,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学武,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诉被告候丙潮、刘万岭、刘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候丙潮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欠息6392.13元。本息合计36392.13元(2017年2月2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刘万岭、刘学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诉称:2014年8月19日,候丙潮在我行借款30000元,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编号为41020120140079049,用途为种植大棚蔬菜,该笔贷款可循环使用三年,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8月18日,单笔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一年,首次办理贷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多次欠息,目前结欠贷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欠息6392.13元,本息合计36392.13元。该贷款由刘万岭、刘学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前、后,层多次向借款人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贷款利息,但是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尚未归还我行贷款本息,致使该贷款形成逾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诉被告候丙潮、刘万岭、刘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住的准确住址,又未预交公告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