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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金完、方旭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完,方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完,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方旭锋,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郭金完与方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旭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金完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