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志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5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志鸿,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吸毒于2014年6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7日解除强制戒毒,同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志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志、李达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志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戴志鸿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闽C×××××号(真实号牌为闽C×××××)小型轿车,从南安市美林街道行驶至南安市洪濑镇皇家娱乐会所,后又驾驶该车往南安市洪梅镇方向行驶,于次日2时许,行驶至南安市洪濑镇集新村岭头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广告牌,造成被告人戴志鸿本人受伤及该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志鸿被接警出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当天3时11分许,经抽取被告人戴志鸿血液送往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浓度鉴定,被告人戴志鸿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8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志鸿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有诉讼行为能力。审理中,被告人戴志鸿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志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酒精检测意见书,车辆转让协议及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诊断材料及住院照片,证人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黄某1、张某、姜某1、黄某2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预缴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志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志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志鸿已向本院预交罚金,对被告人戴志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戴志鸿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戴志鸿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志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