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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泽芳与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泽芳,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392号原告:冯泽芳,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锋,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705号(D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张滨。原告冯泽芳与被告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冯泽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泽芳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冯泽芳已预交),由冯泽芳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