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达力白乙拉与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力白乙拉,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482号原告达力白乙拉,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铁龙,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达力白乙拉与被告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力白乙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力白乙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铁龙偿还借款18100.00元及利息3620.00元,合计21720.00元;2、要求被告2017年2月1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铁龙于2016年1月6日从原告达力白乙拉借款16900.00元,定于2017年1月6日前偿还;2016年4月16日借款12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约定月利率均为2%,并向原告出具两枚借据(借款合同)。均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18100.00元及利息3620.00元(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共10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21720.00元。被告铁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一致。在庭审中,原告达力白乙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两枚借据,因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达力白乙拉与被告铁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枚借据予以佐证,被告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依约定要求被告按月利率为2%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欠款本金,按原告要求月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力白乙拉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8100.00元;二、被告铁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达力白乙拉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2月16日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620.00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17年2月17日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43.00元,由被告铁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包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