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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与任艳杰、白胜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任艳杰,白胜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66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朝辉,该社信贷员。被告任艳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告白胜月,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主任丘市任丘市麻家坞北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诉被告任艳杰、白胜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