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与任艳杰、白胜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任艳杰,白胜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66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朝辉,该社信贷员。被告任艳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告白胜月,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主任丘市任丘市麻家坞北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诉被告任艳杰、白胜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