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新国、倪彩娟与扬州国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国,倪彩娟,扬州国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64号原告朱新国,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生,住启东市。原告倪彩娟,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国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宝塔南路118-10号。法定代表人严宝平。被告孙勇,男,汉族,1989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国、倪彩娟与被告扬州国信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新国、倪彩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50元(原告朱新国、倪彩娟已预交1750元),由原告朱新国、倪彩娟负担。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