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景芝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景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景芝,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富丽花园丽景阁**层**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6********。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决定,由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景芝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司景芝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1月14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景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司景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景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司景芝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司景芝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景芝撤回上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朝柏审 判 员 林明亮审 判 员 崔岱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柯光辉书 记 员 李波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