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吉战云与李存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战云,李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13号申请人吉战云,男,6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存英,男,3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本院在执行吉战云与李存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2015)集民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存英所有的蒙JJ8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对此车辆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存英所有的蒙JJ8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院夏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