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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缪英与苏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英,苏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208号原告:缪英,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斌,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英与被告苏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缪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缪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缪英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