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林学、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学,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095号申请人:崔林学,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王建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冠县。申请人崔林学诉被申请人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款2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675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