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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易乃标、刘传开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乃标,刘传开,常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异5号案外人:易露,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易乃标,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传开,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言云,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易露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易露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易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露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