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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盛光武、葛镐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光武,葛镐诚,上饶市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盛光武,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葛镐诚,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1幢2-1、2-2、2-3、1-1。法定代表人:李景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景园小区5幢1单元801室房产过户给申请人盛光武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景园小区5幢1单元801室房产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盛光武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盛光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