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林生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林生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7执21号申请人陈燕,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东方市自来水厂职工,住东方市八所镇。被执行人林生莲,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住东方市八所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林生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生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陈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燕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9007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启广审判员 程小梅审判员 赵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友良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