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龙凤与柴华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龙凤,柴华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474号原告:蒋龙凤,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华年,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龙凤诉被告柴华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蒋龙凤应当预交而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龙凤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金锦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无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