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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龙凤与柴华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龙凤,柴华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474号原告:蒋龙凤,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华年,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龙凤诉被告柴华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蒋龙凤应当预交而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龙凤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金锦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无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