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慧芳与马世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芳,马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吕慧芳,女,1990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马世波,男,1987年6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慧芳与被执行人马世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世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慧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吕慧芳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对马世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