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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海连与肖斐然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连,肖斐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99号申请人:何海连,女,汉族,住定南县城。被申请人:肖斐然,男,汉族,住定南县城。本院在何海连申请执行肖斐然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7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立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金融、房管、工商、车管、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