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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艳与王琛芳、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王琛芳,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02号原告李艳,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琛芳,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清,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王琛芳、被告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力的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