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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百邦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百邦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23号原告: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东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长兴百邦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乔树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百邦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欧德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