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善廷、王时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廷,王时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40-2号申请人张善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时如,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善廷与被执行人王时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时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