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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才新与上海桂氏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沈才新,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桂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桂玉连。原告沈才新与上海桂氏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桂氏机械有限公司除已在处置的机器设备外,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在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才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若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全部清偿,且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