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小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小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409号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夏胜利。被告李小超,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李小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欢